索引号 0736342/2017-00068 成文日期 2017-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西湖管理区财政局

    西湖管理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08 信息来源: 西湖管理区财政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除上级已指定实施主体的项目外,所有的扶贫资金项目均由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组织乡镇按要求申报。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实行专户制。区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所有收支核算到具体项目。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区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过程中,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初审。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要落实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预决(结)算投资评审等手续,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合同、预、决(结)算评审书,应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投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区级扶贫部门应加强对扶贫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直补到户扶贫资金以银行“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至扶贫户账户。区项目主管部门对村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后的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送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领导审批,区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以发放实物方式扶持扶贫困户的(如提供的种苗、化肥等),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凭采购合同和扶贫户签字、村审核、乡镇签署意见的领用汇总花名册,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领导审批,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凭据:

    1、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工程合同;

    3、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4、合法的税务发票;

    5、财政预算、决(结)算评审报告;

    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单;

    7、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8、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9、其他有关合法凭证(或附件)。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专项用于扶贫培训,不得以会议、考察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变相用于管理费开支。培训费支出应以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实施总结及培训承担机构开出的正式发票为报账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4、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验收审核同意的;

    5、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区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或纪检、审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切实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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